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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6-3-27 18:20:08 来源:四川省仁寿县一中校 编辑:学生会

仁寿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受学校行政党总支的领导。学校政教处受学校行政党总支委托,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政教处副主任张波负责,陈权协助。)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政教处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校政教处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行政党总支批准。
第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政教处审查通过。学校政教处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九条: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政教处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政教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校政教处的指导;
(三)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五)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政教处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五)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来源:四川省仁寿县一中校  编辑: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