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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与法同行

发表时间:2005-12-2 16:57:35  编辑:匿名

仁寿一中 张林清
一、警钟长鸣
  目前,中小学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令人触目惊心!
学校安全事故的例子夏主任和各位班主任已经讲了很多,我就不重复了。
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非正常死亡,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或安全事故,这其中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80%的非正常死亡本能够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避免。比如全国每年交通事故报废人员中,中小学生占30%。其实交通事故的预防方法很简单,就是养成中小学生注意交通安全的习惯。
  中小学生在校内什么地方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教育部公布的调查表明,学生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为楼梯、校门口200米内、操场、实验室、厕所等,主要原因是通道狭窄和人多拥挤。 中小学生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依次为体育课和运动会、课外活动、晚自习后、全校集体活动、上实验课等。   导致中小学生受伤害的自身行为: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网络交友、上下楼时打闹拥挤、私自在水边玩或游泳等。   导致中小学生受到伤害的外部行为:主要是社会人员交通违法、家庭暴力、勒索抢劫、食物中毒等。此外,有近80%的学生认为,校园周边的食品摊位上的食品不卫生。
下面再来看看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
  15岁左右的小顺、小云和小强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因无钱上网,2005年4月13日晚,3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两天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3人交代,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5元钱。两次抢劫小学生,共抢得7元钱。11月7日,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学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赃款7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今年42岁李文兰,,是汉中市洋县溢水乡上溢水村农民。去年夏天因家中失火,丈夫带着两个孩子返回四川老家。李文兰生活没有着落,加上思念亲人,便一路行乞到四川寻找丈夫和孩子,途经城固县二里镇一带时,不幸遇到了三个灭绝人性的坏学生。 
  5月6日晚,陕西汉中市二里镇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张智伟、郭亮和王云璋在镇上一家烧烤店喝酒时,李文兰上前讨饭并与3人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喝了11瓶啤酒后的3名学生回家行至镇桥头时又碰上李文兰,3人余恨未消,遂上前不由分说狠踢李的小腹部,并排成一排在倒地不起的李身上乱踩。李文兰倒在地上神智不清,几分钟后才痛苦地向前爬行,3人仍感不解气,又抽出腰间皮带,用铁制皮带头在李的头部、臂部、腿部等部位抽打。至次日凌晨1时许,3人才结束了暴行,整个施暴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最终导致李文兰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难道这三个学生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10月30日晚11时许,重庆巫山庙宇镇年仅14岁的中学生蒋某残忍地将望子成龙的亲生父亲蒋碧权杀害。头部、颈部、手臂各中一刀,一个手指被砍掉,当场死亡……因为爸爸对他期望很高,他学习成绩一直不理想。爸爸经常打骂他,所以他才“动刀”,而他动刀只不过想“教训”他爸,没想过要杀死父亲,出事后他非常后悔。但是,悔之晚矣!
  4月25日晚10时许,江夏区的某职业学校学生江琳、钟菲两人,因小事与16岁的女生章某发生纠纷,两人竟将章某叫到一间寝室,分别对其拳打脚踢,致使章的脸、嘴多处受伤。两人还不解恨,又弄来一盆凉水泼透其全身。随后,两人不顾章某大哭,轮流用冷水浇泼她,然后强令其喝光洗脚水后才放她回到寝室,足足折磨其两个小时。事后,江琳、钟菲父母到章家登门道歉,并予以经济补偿。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判决,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江琳、钟菲有期徒刑各1年。
  据统计,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特点(1)低龄化趋向,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闲散人员居多:辍学的双差生、困难生、流动人口的子女等,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犯罪类型增多。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4)趋向暴力性、团伙性、黑帮化、智能化。以上案例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最终自己也难逃法网,受到法律制裁;而且暴露了部分未成年人道德扭曲、是非观念混淆、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根本不顾后果的严重性,甚至不懂法,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认为我是未成年学生,做了坏事最多不过批评教育或受个纪律处分。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
二、法在身边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误区
误区之一:我未成年我怕谁?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认为年青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告诉我们两点:首先,我国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是十八岁。其次,十六岁以上的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应承担责任。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人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无财产赔偿的,应由他的监护人即父母赔偿。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误区之二:只有坏人才犯法。
  其实,大错往往是从小错开始的,违法往往是从违反纪律开始的,犯罪往往是从轻微的违法开始的。如果我们不注意个人修养,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很容易好人变成坏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误区之三: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    这是孔己已老先生的名言。 孔老先生当年认为自己不是偷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用偷这个词;另外偷的是“书”,不是别的财产,因此不能用偷。那到底什么是偷呢?偷是通俗的说法,法律称为盗窃。我国刑法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便是盗窃行为。无论是谁都不应该从事这些行为,读书人(学生)也不行。公私财产应包括书籍,钢笔、文具盒、随身听等其他文具和学习用品。现代法学理论甚至认为没有财产价值或者价值很小,但对物主具有精神上的特殊意义,法律也是保护的。如亲属的遗照、纪念品等等,对这些物品进行窃取也构成盗窃。可见,孔老先生若对现代法学理论有所了解,再也不会说得那么理直气壮了。
  《刑法》规定,如果是抢劫,只要实施了暴力,以抢劫财物为目的,那是不论财物多少,甚至抢没抢到,都构成犯罪,学生也不例外。上面的案例已经证明了。                    误区之四:不偷不抢不犯法。用不着学法、知法。   真是这样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市110报警中心在某天夜里九点半至十点半期间,突然接到100多个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办公出警。第二天夜晚依然如上。经过侦察,原来是该市一个中专学校的学生下晚自习后无所事事,便打报警电话消遣。可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经过调查,公安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学生进行了治安处罚。虽然很多学生在打电话时,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恶意,仅仅是出于好奇,但其行为却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 规定九大类一般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34条 规定了九大类严重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不只是受到道德与纪律的约束,而是应该受到诸如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法律制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那种认为只要是不偷不抢便不违法的观点是非常狭隘的。所以我们应该努力去学习、了解法律,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都算。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触犯的法律可分为一般违法和犯罪。情节轻、危害小的是一般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大、触犯刑法的是犯罪。它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我们身边的法律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许多法律既保护着我们,又约束着我们。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等都与我们有关系。既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也规定了我们的义务。下面我给同学们介绍一些与你们关系最密切的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13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26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61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42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44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48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49条 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58条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70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72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75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校园阴影
1、  我校还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
(纪律安全、楼道安全、运动安全、阳台安全、就餐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验安全等)如纪律安全,有的学生纪律性差,心理素质也差,承受挫折的能力也差,一旦因违纪而受到家长、老师的批评就受不了,想不开,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或离家出走的极端的做法,这是非常危险的。还有在校外、运动场围墙洞处购买毫无保障的零食吃,很可能危及到你的健康和生命。
2、我校学生也存在的一些违纪违法行为 
(如旷课、抽烟、酗酒、不该上网和打游戏时去上网和打游戏、破坏公物、污染环境、打架斗殴、勒索钱财、小偷小摸、偷看别人日记、偷拿别人信件、带管制刀具到学校、恐吓别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这些行为不仅会危害他人、集体的利益,损坏集体荣誉、败坏班风校风,最终自己必然受到道德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法律的制裁。
四、与法同行
  同学们,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够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改正过去做得不好的地方。让法律常驻我们心中,让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让我们与法同行!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校做一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
我们应该做到:
1、自觉学法守法护法,学会用法律维护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2、与同学发生冲突,遇事冷静,一是宽容和谅解,二是主动找老师和学校反映,任何私了的办法都有违法的可能。
3、提高警惕,防止社会上的不法份子的侵害:一是少单独行动,二是少走或不走偏僻之处,三是不轻信他人的话,防止上当受骗,四是遇事冷静,因地制宜的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五是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帮助,六是勇于斗争,相信邪不压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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